通过阅卷和电话沟通,李法官了解到该案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家在外地的原告王女士在梧州市龙圩镇一间公司打工,2012年12月经人介绍与该镇居民被告邹先生相识,双方仅认识一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缺乏关怀与信任,且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暴,女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会挨打。该纠纷经被告单位的领导及工会多次做工作均不能妥善解决,双方均明确表示与对方无和好可能,甚至拒绝再与对方见面。由于害怕再次遭受家暴,原告王女士已经搬去上班的宿舍居住,并且多次表示希望法官能够体恤其困境,尽快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眼见调解和好无望,承办法官欲征询双方就原告诉请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等方面的意见,约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但一方面,电话中被告一度表示拒绝签收法警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并以路途遥远为由拒绝到法院开庭,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被告最终同意签收副本和传票,但始终抗拒到法院开庭,只同意法官到其龙圩镇上的单位作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原告也不愿再接触被告,因此也不同意到被告单位进行调解。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对“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有强烈抵触情绪,承办法官转而考虑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亲自上门分别做两人的调解工作,然后将双方意见通过法官反馈给对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由于被告在单位从事值班工作,其上班时间正是一般干警的休息时间,为能够顺利调解结案,承办法官迁就被告的接见时间,牺牲自己的午休时间,分别于2月14日、2月17日、2月19日中午前往双方单位,分别做双方工作,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最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且自愿补偿原告3500元,婚生儿子由被告携带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王女士仍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
(李碧波 张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