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一起车祸致两家痛苦 法官和解化双方恩仇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3-10  分享到:

 

“谢谢你,张法官!是你们竭尽全力地帮助我,给了我面对生活的勇气,今后我一定和三个孩子好好过日子……”36日上午,当梧州市龙圩区法院刑庭张法官将4.5万元刑事和解赔偿款交给被害人周女(化名)时,她紧紧地抓住了张法官的手,满含泪水地向法官道谢。

201392212时许,被告人黄女(化名)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女装摩托车,行至龙圩镇大恩村四龙一组路口与林生(化名)驾驶并搭载其妻周女的两轮男装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林生死亡,周女轻伤。被告人黄女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女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林生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周女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教育感化当事人,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积极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联系,掌握被害人及亲属的真实想法和要求以及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面对被害人及亲属悲愤激动的情绪,承办法官悉心安慰,稳定其情绪,并劝导被害人亲属要以和为贵,相互谅解。同时,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依法从轻情节。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细致地和解劝导,逐步使被害人亲属解开了心结。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黄女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了被害人4.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6上午10时,龙圩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黄女在听到判决结果后,流泪说道:“对不起!因为我的无知,因为我的过失,给两个家庭带来了痛苦,我知错了!感谢法官,是你们的多次努力使我终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感谢法院,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官说理】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O13年1月1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张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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