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法官亲自下乡送达 成功调解联保借款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4-18  分享到:
 

自梧州市龙圩区成立以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系列原告为某银行、被告为联保小组成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所谓的联保小组,就是在约定的期限内,银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且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不超过一定限额内发放贷款,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银行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该类案件的借款人大多数是家里主要的劳动力,大部分时间均在外地打工,因此加大了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调解的难度,公告率和判决率也骤然上升。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龙圩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黄法官、李法官亲自来到距离市区50公里以外的苍梧县岭脚镇武烈村,分别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莫某、石某和唐某等6人的三个相关联的金融借款纠纷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交到各被告的手中,并在开庭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番协调,最终成功调解了借款人分别为石某和唐某的两个案件,借款人为莫某的案件最后以判决结案。

苍梧县岭脚镇村民莫某与邹某、石某与陈某、唐某与黄某均是夫妻关系。2012927日,莫某、石某、唐某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人组成了联保小组,邹某、陈某、黄某分别作为上述三人的配偶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日,莫某、石某、唐某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某银行于同日分别向三人发放了5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莫某、石某、唐某及其三人的配偶邹某、陈某、黄某均没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给银行,该三笔借款对应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银行唯有在这6人组成的联保小组里分成三个案子向市龙圩区人民法院起诉,分别请求莫某、石某、唐某及其三人的配偶邹某、陈某、黄某共同偿还各自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该三笔借款对应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刚接到这三个案件的时候,案件的承办人李法官发现六个被告的联系电话都打不通,这六人大多都是80后的年轻人,且住址都在距离市区几十公里以外的苍梧县岭脚镇武烈村,很大可能都外出务工了,因此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的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民法院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从送达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承办法官考虑到若采用该方式送达,不仅审理案件的时间会延长,且被告也不一定真正知道自己被起诉了,也就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后来李法官也考虑委托武烈村的村委代为送达,但那里的村干部不熟悉案情,且将材料邮寄一来一回也花费不少时间。综合各种因素,李法官决定亲自走一趟,到武烈村碰碰运气看是否能找到这六人。

经过2个多小时的车程,龙圩法院的黄法官、李法官以及法警小谭首先来到村委,向村干部了解六个被告的具体情况,再向周围的村民了解,经过多番打探,终于联系上了莫某、陈某和唐某,李法官亲自将这三家人的案件材料送到他们手上,并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沟通的过程中,李法官了解到,陈某、唐某平时均在外地打工,现在恰好回老家探亲,他们均有还款的意向,但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需要分期还款;而莫某一直对借款的事实有异议,因此没有还款的计划。李法官将开庭传票送到三人手上后,交代三人到开庭当天要准时到法院,无论对借款的事实有无异议或有无还款意向,都要到庭表达自己的意见,记录在案,这样他们所说的话才能达到法律上的效果。

319,龙圩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某银行的代理人,被告莫某、邹某、陈某、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而石某(陈某的妻子)和黄某(唐某的妻子)则分别委托陈某、黄某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以及庭后的耐心调解,石某、唐某与银行分别就其借款的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而莫某为借款人的案件则由法院作了当庭宣判,判决莫某、邹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的文书送达工作,一般情况下是由法警来完成,或采用邮寄、委托其他法院等方式来送达,但实践中,送达工作有时并不仅仅是让当事人签一个名字这么简单,若想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在开庭前能亲自接触当事人了解案情以及为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的当事人亲口解释诉讼的流程,也能为往后的工作带来意向不到的效果。

(李亦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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