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件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事情起源于2014年1月4日上午,绰号“亚饭”、“大军”、“亚等”三人(另案处理)以讨债为由,将被害人苏某从广东省东莞市带到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某宾馆非法拘禁。自2014年1月4日晚起,被告人甘某负责在宾馆看管被害人苏某长达50多个小时,至2014年1月6日13时许,苏某才被公安人员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甘某。
经法庭了解,被告人甘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其读到初中三年级未毕业就辍学,辍学后去了广东打工,因怕吃苦受累,就回到家乡广平镇老家,一直无业,不思进取,四处游荡,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一起玩耍、喝酒、抽烟。直至有一天一个名叫“亚饭”的人叫他帮看管一个人,甘某平时就时常受“亚饭”的吃请,今天朋友有事叫帮忙,没有理由推托。在甘某的脑海里就是“义”字当头,认为大家出来玩,都是江湖子女,都要讲江湖义气,结果一帮就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甘某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