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法院首开执行异议听证会促阳光司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25  分享到:
 

822,龙圩法院针对案外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异议首次将听证审查制度引入到执行程序中来,以增加执行案件透明度,使执行案件做到公平、公正执行,促进阳光司法。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林、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林、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梧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黄某林、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黄某林、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该院遂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梧州市西环中段金盏里3233号在建房屋两幢。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覃某、黄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梧州市西环中段金盏里3233号两幢在建房屋是其卖给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已将这两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但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将全部房款支付给案外人覃某、黄某。在案外人催告后其仍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案外人起诉要求万秀区法院依法解除买卖合同,万秀法院接到案外人的诉状后已于2014722日受理该买卖合同案件。因龙圩法院裁定拍卖的梧州市西环中段金盏里3233号两幢在建房屋是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龙圩法院应当停止拍卖梧州市西环中段金盏里3233号两幢在建房屋,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收到案外人异议书后,龙圩法院执行局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召集了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执行听证会上,被执行人黄某林经法院传唤后仍未出席,案外人覃某、黄某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梧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申辩陈述、举证质证,法官质询、提问等,围绕争议焦点,各自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合议庭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适时释明相关法律。

龙圩法院举行执行听证会一方面通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充分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经过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切实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听证会现场

(高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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