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两村民范某和蔡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人做出判决,两人均被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及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范某于2014年3月6日12时许,将2小包(净重0.1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蔡某,再由蔡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城路人民会堂路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范某、蔡某、潘某,在蔡某身上扣押了人民币100元,在潘某身上扣押了二小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1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出卖给他人,两被告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贩卖毒品中,被告范某提供毒品海洛因给被告蔡某出卖,被告蔡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出卖给他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范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处刑罚,属于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蔡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范某、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和人民币一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国武 覃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