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法院:五岁男童住院五小时后死亡 医院未积极治疗抢救担次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28  分享到:
 

2014826,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令被告苍梧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黎某、邓某的损失69184.5元。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421日生育儿子黎某某。20131112日,五岁的黎某某因多日身体不舒服到被告苍梧县某医院门诊就诊,经拍片检查、输液等治疗后离开医院。20131114830分,黎某某因病情加重又到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支气管炎。2.无力查因:低钾血症?重症肌无力?脑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到了12时被告制定诊疗计划:1.完善血常规、电解质、心肌酶、胸片检查,行头颅CT、脑电图检查;2.予抗感染、补钾、补液等支持对症治疗;3.告知病情,下病重通知。1328分,黎某某突然出现全身无力加重,呼吸浅慢,发不出声音,心率60次/分,呼吸16次/分,神志不清,面色、口唇紫绀,经予请示科副主任主治医师后考虑重症肌无力、呼吸衰竭可能,同时不能排除外脑炎引起脑干损害所致循环衰竭,被告即马上予吸氧、吸痰,但黎某某心跳、呼吸一直未改善。1330分,黎某某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被告予面罩加压供氧、心脏胸外按压,静脉应用纳洛酮兴奋呼吸、肾上腺素等药物,效果欠佳。1341分被告对黎某某继续静脉应用纳洛酮、肾上腺素等药物,继续面罩加压供氧、心脏胸外按压。黎某某于1406分心电图示全心脏停止搏动,被告继续胸外心脏按压等处理,但黎某某仍不幸于1410分死亡。此后,原、被告对黎某某的死因及医院的诊疗等产生了争议。同年1230日,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19408元给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诊治黎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2014520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诊治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分析透彻,客观、科学,法院予以采信。黎某某住院期间,医方对重症肌无力、脑炎及格林巴利综合征的预后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告知义务,对出现呼吸困难后相应的抢救措施不够积极有效,未能尽到危险预见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此外,黎某某入院时病情严重复杂、演变迅速,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增加了难度。因此,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综合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在黎某某的死亡结果中的责任比例为35%,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总损失的35%为宜。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亦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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