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伤者出院后不遵医嘱造成二次伤害 法院依法判决减轻赔偿方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9-28  分享到:
 

林某驾驶摩托车与容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出院后不遵医嘱导致病情加重,继而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治疗。因与赔偿方就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诉至法院。近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容某分别赔偿林某1.9万余元及2千余元,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31030晚,容某驾驶小车沿街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对事故作出认定后林某被送往苍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22日,出院医嘱建议患肢避免负重3个月并定期回院检查骨折情况。2014227日,林某因左股骨骨折术后活动致使大腿部疼痛,活动障碍2个月,再次到苍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其与陪同人述称林某于20131122日拆线出院后,1个月后负重活动后逐渐出现左大腿胀痛。林某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断裂,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并转上级医院治疗。林某当天即到玉林市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该认定客观公正,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林某第一次在苍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没有遵循出院医嘱患肢避免负重3个月,而是在1个月后负重并逐渐出现大腿胀痛,导致病情加重,继而分别在苍梧县某医院、玉林市某骨科医院进行第二、三次住院治疗,扩大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林某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容某的赔偿责任,但该损害结果确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为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对林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区分林某第一次住院至出院期间和第一次出院后两部分处理。即由保险公司在容某驾驶的小车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后,林某第一次在苍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林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容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林某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林某和容某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容某提出不同意承担林某第二次住院之后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林某要求容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张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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