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法院:巡回法庭“进监狱” 龙圩法官情暖高墙内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14  分享到:
 

1013,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法官驱车奔波300多公里,到桂林市英山监狱进行开庭,以判决方式合并审结了两起民事纠纷。

20105月,被告李某某、聂某某和罗某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被告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向原告借款时,其他成员均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年6月,原告某银行与三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额度有限期内(2010616日起至2013616日止)分别向原告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方式提款、还款,但余额不得超过3万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20129月,三被告均通过自助渠道借款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李某某、罗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截至2014829日,被告李某某、罗某某各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034.94元,而被告聂某某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已还清。因此,原告某银行分两个案子将三被告告上法院,分别请求:借款人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034.94元,担保人聂某某、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罗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034.94元,担保人聂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龙圩法院对上述两个案子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了解到,被告李某某在2013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了死刑缓刑2年执行,目前正在桂林市英山监狱服刑。考虑到李某某确实无法到庭参加这两个民事案件的诉讼,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牢房,在监狱对这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某银行所诉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已经身陷囹圄,即使想还钱也无能为力。由于另外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官无法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合议庭对两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分别判决被告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034.94元给原告,被告聂某某、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034.94元给原告,被告聂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法官敲下法槌那一刹那,李某某长舒了一口气:“这笔借款一直就像大石压在我心里,现在这个判决下来总算了了我一桩心事,我可以安心改造了。”离开前,承办法官对李某某做了思想工作,鼓励他遵守监管,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释放。李某某深受感动,表示定会安心服刑,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今年以来,龙圩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行巡回法庭、假日法庭,通过开庭到乡镇、开庭到村头、开庭到企业等各种形式,化解各类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亦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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