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龙圩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4-04-11  分享到:

  
  龙圩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现将落实《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报告如下:
  一、及时传阅文件。接到自治区《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的通知,办公室迅速呈给常委会各位领导以及财务人员传阅,并复印呈送领导每人手上一份,保证领导及时学习文件精神,办公室同时做好承办登记。
  二、及时开会传达精神。2月18日,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传达自治区《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的精神,并要求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学习,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公务接待清理工作。
  会议,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作了具体要求,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规范接待程序,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准把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工作餐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不准超标准安排,不准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要严格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要严格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常委会机关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接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陈永津 老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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