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法晰理促调解 一案调结两案事
    ——龙圩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高效调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4-03-03  分享到:

  
  “卢法官,非常感谢你,我终于得到工伤补偿款了。”2月27日,龙圩区法院民一庭卢法官接到经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当事人黄生(化名)打来的电话,从电话里传来黄生激动的声音。
  被告索求工伤赔偿,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事情的来由要从2012年12日5日说起。那天,被告黄生为原告某运输公司的客户运输钢材,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了责任事故,黄生不幸被货物砸中,身体受了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来虽然保住了一条性命,但肝脏被动手术切掉四分之一,身体落下了残疾。黄生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6万多元,已由事故责任方全部承担。黄生出院后,向该运输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但却遭到该公司拒绝,认为黄生是受雇于该公司的一名股东黎某个人而非本公司雇用的员工。为了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到底是谁。于是,双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矛盾纠纷。后来,黄生申请仲裁确认了其与该运输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龙圩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与黄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辩法晰理,力促双方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于2014年1月27日及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某运输公司是本市一家货物运输企业,自2012年7月公司成立以来,被告黄生一直在该公司担任大货车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黄生平时的工作是受公司管理人员的调配和安排,被告的工作是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被告提供有原告从2012年5月至11月连续五个月发放公司员工工资的工资表,工资表上面有包括被告在内十几名员工的签名,还有公司制表人、负责人签名以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对此,公司没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抗辩。
  经过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官迳行当庭作出判决并不难。但是,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为了追讨合法合理的工伤补偿已经折腾了一年多,结果一无所获,就算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原告方可能会利用上诉权来拖延时间。即使原告方不上诉,接下来双方为工伤补偿问题必然会再次对簿公堂,这样一来,被告最终要得到工伤补偿仍将遥遥无期。承办法官以依法保护弱势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休庭后并不急于宣判,而是多次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辩法晰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从开始的抵触不配合,到慢慢地明白承办法官的用心良苦,转变为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承办法官两次安排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按时到庭,且每次调解结果双方均积极主动作出一些让步,承办法官看准时机,终于在2014年2月20日,促成双方达成了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撤回起诉并承诺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工伤补偿款8万元的和解协议。案件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圆满结案,本案采取调解一步到位,办结一件案子了结两桩案的纷争,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

(卢笙)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龙圩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