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制定措施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9-23  分享到:

“刑诉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作出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这一强制措施更规范执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检察长梁琪在介绍该院制定措施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进行监督时说道。

该院针对刑诉法的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办案当中,检察机关既是这一强制措施适用的决定机关,同时又是监督机关,只是执行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况。为了更好维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正常秩序和居所安全,维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院制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监督的规定。规定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以及决定机构、材料报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机构,以及日常的监督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规定实施后,该院制定了刑事执行检察试点方案,并成立了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负责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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