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法院迅速组织学习“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19  分享到: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快速、准确把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准确适用法律,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水平,18日下午,龙圩区法院迅速采取行动,组织召开审判业务学习会,专题学习《解释》,刑庭庭长李文主持会议,业务主管副院长彭政、刑庭全体干警及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学习会。

会上,学习人员首先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学习了《解释》的全文。另外,因《解释》出台而造成已判决的贪污贿赂案件与当前正在审理中案件在量刑标准上的不一致,为做好已判决案件的罪犯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保证在审案件的庭审工作顺利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向,全体学习人员着重学习了《解释》的五大关注点:

一是落实了《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罪处理上数额和情节并重的立法意图。《解释》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巨大”、“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采用数额加情节的方式,不单纯考虑犯罪数额,而是同时兼顾犯罪情节,这就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个案中贪污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尽量减少实践中贪污受贿十万、数十万和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判处刑期差别不大的现象,能够合理拉开有关犯罪的量刑档次,有利于惩治贪腐犯罪和实现量刑均衡。

二是对终身监禁的适用限制与立法主旨相一致。《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明确:首先明确适用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其次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强调其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就必须把牢底坐穿。”

三是“身边人”腐败,领导知情未退还或上交财物即认定受贿故意。针对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解释》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以不知情,并没有受贿故意来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给予了有效打击。

四是《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其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取得这种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在法律上应当视同为财产性利益。《解释》还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五是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如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解释》同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张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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