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调解做加法,企业诉累做减法

来源:平安龙圩网  发布日期:2024-01-26  分享到:

2024年1月23日,龙圩法院工业园区法庭与龙圩区工商联合会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半年时间的不懈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广西某某科技公司将其某生产项目研发楼的玻璃外幕墙工程发包给苏某某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合同,并约定了外幕墙的面积及单价、铝合金装饰条的面积及单价、质保期等。苏某某施工完毕后将工程交付给广西某某科技公司。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苏某某对外幕墙实际施工面积为599.04平方米、铝合金装饰条的实际施工面积为100平方米,广西某某科技公司尚欠工程款为135537.62元。因苏某某交付案涉工程后,其施工的玻璃外幕墙陆续出现玻璃破裂的情况,而苏某某收到公司的维修通知后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因此广西某某科技公司以玻璃幕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为此,苏某某于2023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广西某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开庭等方式,厘清证据脉络和案件基本事实,详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由于双方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双方的矛盾一度激化,苏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广西某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玻璃幕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广西某某科技公司能否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若双方持续争执不下,将不得不对玻璃幕墙的质量启动鉴定程序。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可能直接导致一笔较高的鉴定费用的支出,这样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可能造成审理周期延长,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本着减少企业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目的,承办法官积极与龙圩区工商联联系,由法官与特邀的工商联调解员一起接访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及调解,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充分把握双方的利益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衡量自己的得失,考虑相应的后果,自愿作出适当的让步。1月23日,经反复协调沟通,双方当事人对广西某某科技公司尚欠的工程款、支付期限以及苏某某的保修义务达成了共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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